申请人:芮城县绿腾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4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主营业务,融入创新精神创作而来,整体外观为一幅抽象作品,与中间“耕农夫”三字结合的图文组合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中使其显著性增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可被识别为“耕农夫”,为不规范字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即使申请人提供了使用证据亦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