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甘棠明善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82200号“探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60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864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除上述放弃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申请人放弃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申请人放弃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