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微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65826号“贪吃蛇大作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94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37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010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