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94022号“老孙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9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88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8553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9315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第57940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9468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9432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3219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五、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饭庄”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