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第二课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24797号“第二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38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4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67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7348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