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七号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31637号“3 H HEALTHCARE·HUMANITY·HONOR 森3 H HEALTHCARE·HUMANITY·HONOR 森爱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7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