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57127号“金利来gold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07863号“金利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0986号“利来LE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21257号“金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59752号“澄露C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金利来goldlion及图”整体与二至四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