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锠盛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90439号“GODDO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5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并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GOD”可译为“上帝”,“上帝”是基督教所崇奉的神,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