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EDIGENE IMMUNOTHERAPIE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7277号“MEDIGENE IMMUNOTHERAP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类国际注册第737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类国际注册第737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类国际注册第1445778C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类国际注册第1445778C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类国际注册第1445778C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42、44类全部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诊断和治疗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检测方法和成套检测用品的开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学和兽医服务,特别是血液和/或组织样本的提取以及相关的分析和评估”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虽然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高度近似,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42、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