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马国炬(玉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2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47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商标局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