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卡(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0685号“平凡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29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4530号商标、第1527427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状态信息;合作协议;相关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