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纳加保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75437号“可奇顿 KIDS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0940号商标、第7288648号商标、第3278051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服务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