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聚鸿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8541号“JHBI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766号商标、第34174374号商标、第394882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BIOTECH”可以译为“生物技术”,其主要识别部分“JH”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JH”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