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双食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朗威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3629号“V2MI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与“肉末”相关的商品上,不存在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同时,申请人提交了限定申请,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限定申请及其中文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限定后的商品为:肉末替代品;肉末;素食肉末;带有蔬菜的肉末。
经复审认为,基于申请人已进行商品限定,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申请商标为“V2MINCE”,“MINCE”可译为“肉末”,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