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揭阳市鼎胜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0414号《关于第52805390号“一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27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17555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故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27日第1785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