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渺渺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02834号“KANKAN DAI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42051号“美芽DAILY”商标、第33061361号“DCDAILY”商标、第18624233号“DAILY TECH”商标、第6770854号“达立教育DAILYEDUCATION及图”商标、第8531106号“KANKANEWS”商标、第16093085号“瞰瞰”商标、第22419016号“KANK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