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骆驼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杰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03191号“阿凡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6961号“阿凡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维持在第3类抑菌洗手剂、洗衣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香精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阿凡提”与引证商标“阿凡提”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在除香精油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