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99763号“番盒 FANB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1894号“番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18685号“FAN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943012A号“FAN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685102号“FIN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23409号“FUN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32056号“FAN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19620号“FUN 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417577号“FUN 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971370号“方小盒 FANG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373207号“方小盒 FANG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