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瓦祖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75237号“CASAZ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05237号“CASA AZ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量共存事宜。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共存协议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CASAZUL”与引证商标“CASA AZUL”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就两商标共存达成合意的共存协议未经过公证、认证,且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亦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