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47733号“攸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攸莯 37347733

阅读:138922 2022-08-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蓉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长存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37347733号“攸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攸莯”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

  申请人:杨蓉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长存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37347733号“攸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攸莯”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门店图片、产品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游泳衣;衬衫”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12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为两张门店、产品包装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及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将“攸莯”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

本文《关于第37347733号“攸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攸莯 373477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6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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