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492955号“GANES 盖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NES 盖能 57492955

阅读:120656 2022-08-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盖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众立诺(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92955号“GANES 盖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41085号“鹤新茗 GRANES TEA”商标、第7909449号…

  申请人:山东盖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众立诺(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92955号“GANES 盖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41085号“鹤新茗 GRANES TEA”商标、第7909449号“GA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GANES”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替他人推销;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7492955号“GANES 盖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NES 盖能 574929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6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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