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67112号“艾 艾艾贴aiait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4433号“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60682号“艾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94946号“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14399号“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90414号“艾 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24573号“艾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481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815813号“艾 AIAIT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775391号“艾E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283275号“艾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857742号“艾艾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6731973号“艾艾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4400421号“艾都艾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6291187号“艾.福艾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481606号“艾爱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本案引证商标四至六、十五已被撤销,不应对申请商标造成注册障碍。而引证商标二、十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十二被提出异议,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举证商标情况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而上述决定均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至七、十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十二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七、十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十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艾”、“艾艾贴”、“aiaitie”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八至十、十二至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艾”,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八至十、十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八至十、十二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八至十、十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艾卷;驱虫用香;消毒纸巾;卫生护垫;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八至十、十二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八至十、十二至十四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