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双君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34745号“zerol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06769号“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074078号“simply 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zerolens”可以译为“零度透镜”,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眼药水;隐形眼镜用溶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