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45328号“SINO HARBOUR HOLD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在香港获得一系列“汉港”商标注册证书。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INO HARBOUR HOLDINGS”可译为“中国港口股份”,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且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相关商标在其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域内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