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04793号“鸿合班牌巡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58596号图形商标、第29308902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