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觅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84823号“辣小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10550号“辣小娇”商标、第42100362号“辣小娇及图”商标、第52330564号“辣小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商标流程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