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华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92928号“多喜龙5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27096号“56”商标、第11567068号“甲子56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全部指定商品均被驳回。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复审成功,且已有很多带有数字“56”的商标共存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