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纯华刚科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9595号“万屏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与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22206号“RGB”商标、第60084336号“RGB数据线”商标、第60133966号“RGB CAB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均已获得注册。同时,经广泛宣传及使用,申请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车间图:宣传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