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夷山六尚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6204号“六尚茶业 LIUSHANG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85239号图形商标、第3854665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长期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荣誉;包装使用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