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应县凯银门业厂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8182号《关于第43387728号“凯银美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582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828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期间,第9042124号“凯银KAIY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木材;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建筑材料;发光铺筑材料商品上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木材;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建筑材料;发光铺筑材料商品上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