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众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48856号“财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55669号“魔都财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财观”,引证商标为“魔都财观”,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