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36618号“鲜健食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鲜健食客 61136618

阅读:114072 2022-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鲜健知民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6618号“鲜健食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公司名延伸的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1210号“鲜辣食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产品完全不同。申请人公司的注册时间早于第59119454号“…

  申请人:云南鲜健知民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6618号“鲜健食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公司名延伸的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1210号“鲜辣食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产品完全不同。申请人公司的注册时间早于第59119454号“鲜螺食客 XIAN LUO SHI 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日,且类似商标在先已注册。在网络、百度上均未搜索到引证商标一、二的讯息及产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媒体平台线上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粉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鲜健食客”,引证商标一为“鲜辣食客”,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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