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23299号“贵商村镇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77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网站页面图;申请人开业批复;相关宣传推广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