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奥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优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53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1957号“QUANCAI AF”商标、第57770978号“瑞泰电力 RUITAI”商标、第9318305号“AP”商标、第1698391号“秦抗”商标、第16029488号“A”商标、第16137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电线、感应器(电)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光通讯设备、电线、测量器械和仪器、电话话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