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21815号“FAULTL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AULTLESS及图 55821815

阅读:88610 2022-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顺(广州)脚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21815号“FAULTL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99031号“FAULTL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待引证商标…

  申请人:科顺(广州)脚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21815号“FAULTL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99031号“FAULTL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异议在审理中,引证商标仍为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门用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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