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40448号“中顺洁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8558号“茶溪谷及图”商标、第9443183号图形商标、第37149554号图形商标、第10938655号“舒乐佳及图”商标、第213122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