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80909号“PENT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267271号商标、第13267379号商标、第41057319号商标、第41057696号商标、第41098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集团官网资料、商标列表、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引证商标信息、撤销决定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称其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但其又请求对全部商品予以初步审定,鉴于前后理由矛盾,我局对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进行全面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至五“PENTAIRS”、“PENTAIR FLOW”、“PENTAIRMAX”之中,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