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基贸易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丰泽中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3311号“PERSON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2367号“英俊TASTJ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上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呼叫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依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