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万隆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93723号“辉泽万隆HUIZEWAN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与外国地名不存在实际联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辉泽万隆”,虽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万隆”,但该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