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显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75792号“极客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3593834号商标、第504973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