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维瓦尔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0765号“维瓦尔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76587号商标、第27586822号商标、第275905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权利状态均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1293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