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誉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836346号“新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221558号“NEOBAY”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