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崛城源(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97995号“中崛城源Zhongjue C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53924号“中崛城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将名义变更为申请人名义,其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88255号“时间SH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70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72692号“时间SH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加以区分,故本案尚不能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