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无名小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79449号“无名小将 WU MING XIAO 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3658号“无名小卒 ”商标、第37772359号“无名小卒 WUMINGXIAO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汉字、识别重点、具体含义、发音呼叫不同,整体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无名小将 WU MING XIAO JIANG”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无名小卒 ”、“无名小卒 WUMINGXIAOZU”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饼干;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麻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