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791606号“阿婆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婆主 43791606

阅读:143123 2022-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浩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7日对第43791606号“阿婆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阿婆主”指在社交媒体、视频网站、论坛上传视频音频文件的人,…

  申请人:王浩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7日对第43791606号“阿婆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阿婆主”指在社交媒体、视频网站、论坛上传视频音频文件的人,已成为互联网音视频领域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阿婆主”直接描述了核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争议商标“阿婆主”缺乏显著性,难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互联网关于“阿婆主”一词定义的网页、关于“阿婆主”的媒体报道和评论文章、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主流搜索引擎中“阿婆主”的搜索结果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阿婆主”起源于被申请人经营的哔哩哔哩视频弹幕网站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长期、稳定的使用,争议商标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联系,能够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阿婆主”未对核定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作任何描述性或评价性的表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材料、举证商标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并补充提交了在其他同类型贴吧和百度贴吧全吧中搜索“阿婆主”的查询结果、百度知道中关于“阿婆主”即指代“UP主”的讨论、国内各大主流搜索引擎中关于“阿婆主”的查询结果界面截图、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已成为互联网音视频领域的通用名称、直接描述了核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缺乏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本案中,首先,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网络搜索结果页面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或者获准注册之前,“阿婆主”一词已经被约定俗成地认知为互联网音视频领域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仅有本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标志。其次,争议商标“阿婆主”对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仅直接表示服务特点的标志。最后,争议商标“阿婆主”并非固有搭配或常用表述,文字组合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人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二、如前所述,争议商标对其指定服务的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不会对相关公众的认知产生误导,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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