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地利酿造联盟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0799号“Edelwei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406号“高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1240号“高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