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原名义: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291856号“露露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2年8月15日,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47142号“露王”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2022年第1802期《商标公告》)。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