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02296号“秋雁 月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秋雁 月梨及图 59302296

阅读:125973 2022-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柏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2296号“秋雁 月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仅保留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梨”两项商品,放弃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从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

  申请人:柏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2296号“秋雁 月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仅保留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梨”两项商品,放弃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从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3450号“秋雁 QIU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待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除新鲜水果以外的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梨”商品申请复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新鲜水果、新鲜梨”以外的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新鲜水果、新鲜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梨”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9302296号“秋雁 月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秋雁 月梨及图 593022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5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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