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837399号“MEI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ILIN及图 60837399

阅读:125353 2022-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中航美林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7399号“ME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44229号“MEILING”商标、第13827133号“梅霖 MERLIN…

  申请人:北京中航美林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7399号“ME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44229号“MEILING”商标、第13827133号“梅霖 MERLIN”商标、第26557674号“美邻 MEILIN及图”商标、第8420285号“WA及图”商标、第8654843号“M及图”商标、第22548799号“萌延 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均已被核准注册,从侧面说明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不近似性,根据审查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MEILI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五在表现手法、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离心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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