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柴多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9255号“柴多多 韩式炒年糕 Tteok-bok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4077号“柴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于2019年至今一直使用该图案,且查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申请注销,并无共有商标,故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柴多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柴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